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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人气指数: 14

收录时间: 2025-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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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示范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示范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并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片区、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展览展示工作。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工程的规划行政许可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示范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示范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示范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承担示范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示范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示范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示范区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示范区矿产资源保护与监督工作。拟订示范区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三)负责示范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成果和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示范区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制定示范区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培育,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取植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十六)承担示范区森林、草原、湿地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示范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上报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上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示范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示范区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拟订示范区林业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行政执法和案件查处职责;负责示范区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和公益林管理的组织与实施;承担示范区林长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示范区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示范区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审核。
(十八)组织、指导示范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示范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示范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示范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国有林场(站、所)、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示范区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承担狩猎证初审职责。组织开展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二十)承担推进示范区林业改革发展工作,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示范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示范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示范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承担示范区种苗种子、苗木花卉和水果生产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监督林木种苗、种质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核发管理“两证、一签”;承担林业碳汇工作。
(二十一)监督检查各产业对示范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示范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参与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示范区林产品质量监督;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示范区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三)参与拟订示范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和实施。
(二十四)组织、指导示范区林业和草原科技体制改革及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示范区林业和草原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承担林业和草原标准化、技术监督和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国外林业和草原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二十五)推动示范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贯彻执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示范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
(二十六)根据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二十七)完成示范区党工委、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示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2.与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
3.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分工。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批前、批后等各类规划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认定;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批前、批后等各类规划违法行为的巡查、制止,以及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技术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双方要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
4.与水利局等部门的职责分工。示范区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督导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安全保密、工会、档案、史志年鉴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文明单位创建等各类创建活动工作;牵头组织乡村振兴等全局性工作。承担组织编制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示范区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示范区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示范区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批示和局党组、局长办公会研究安排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组织拟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并督办落实;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有关工作。
    办公电话:0391-6612552
    (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科(信访工作办公室)。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制定权责清单和权力事项流程图,行政职权清理规范等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推进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执法证件的申领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区自然资源执法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违法形势研判;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稽查和业务培训;协调、监督重大违法案件办理;落实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协调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行政裁决。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维稳工作;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为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交办、转送、督办及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办公电话:0391-6618416
    (三)调查监测和测绘地理信息科(确权登记科)。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示范区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示范区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示范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示范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规划;管理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示范区测绘行业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示范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及维护;做好示范区地理信息安全工作:负责地理信息成果、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示范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测绘执法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示范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登记资料管理。
    办公电话:0391-6611060
(四)开发利用科(所有者权益科)。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并监督实施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落实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制度,开展示范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政策,负责临时用地(非林地)审批。组织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工作;组织编制示范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组织实施示范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相关工作;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公电话:0391-6613262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建立健全示范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示范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工作,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督促推进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重大问题。
 办公电话:0391-6613383
(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组织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拟订实施示范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示范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详细规划科)。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示范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编制、报批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发区、镇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负责拟定示范区年度国土空间等各项规划编制计划;负责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统一管理示范区规划设计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负责拟定有关详细规划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调整工作;负责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办公电话:0391-6833802
(八)建筑工程规划科(市政交通规划科)。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其他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建筑设计要求;组织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政、交通设施的规划管理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市政管线规划协调工作;组织涉及市政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
 办公电话:0391-6833825
(九)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开展土地供应后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规定和标准负责开展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和申报竣工规划核实前的规划核验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验核放线结果、核实基础测量报告、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
办公电话:0391-6833816
(十)耕地保护科。贯彻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示范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办公电话:0391-6613293
(十一)矿业权管理科(地质勘查科)。拟订示范区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调处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示范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示范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示范区内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地质灾害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而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示范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示范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示范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配合管理地质灾害相关资质。
办公电话:0391-6618408
(十二)矿产资源保护科。拟订示范区矿产资源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负责示范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指导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办公电话:0391-6618428
(十三)造林绿化科。拟定示范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拟订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示范区造林绿化的规划设计检查验收及协调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示范区农田林网、通道绿化的规划设计及施工;承担示范区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村镇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十四)森林资源管理科。组织开展示范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发布相关信息;拟订示范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编制示范区森林采伐限额,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管理和实施;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示范区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管理工作,承办对依法应由省级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材料初审工作;指导监督示范区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和公益林管理工作。
(十五)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国有林场管理科)。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指导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指导森林康养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改革发展和基本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林业改革发展和科学技术科。承担推进示范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组织、协调示范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协调林权抵押行业管理;指导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示范区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示范区林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承担示范区苗木花卉和林果生产管理监督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核发管理“两证、一签”工作;指导草原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碳汇工作。
(十七)森林灾害预防科。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单位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示范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防火法规、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和基层单位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十八)林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济源示范区林长制日常工作,制定林长制工作配套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承办林长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林长制年度考核,协调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林长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定期向本级林长报告林长制落实情况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等情况。
(十九)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深化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各类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勘验和发证工作;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补发、采矿权抵押备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工作;负责对申请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窗口工作制度;负责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负责审批事项的并联审批沟通协调;负责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梳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服务保障相关工作。
(二十)财务科。负责示范区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省、示范区拨付的经费、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管所属单位财务工作;监管国有资产;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负责统计信息及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办公电话:0391-6613459
(二十一)人事科。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审批、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科技、外事工作;指导示范区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办公电话:0391-6617206
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统战工作;负责党内重大政治活动的组织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电话:0391-66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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