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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37号)、《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办发〔2018〕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全市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全市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及省规定要求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日常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配合省上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南平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按省上工作部署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实施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全市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
(十)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策部署,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对接国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监察配合和整改工作,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十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负责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四)按规定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十五)负责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对10个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工作责任;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南平。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矿并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況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并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当将相关矿并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2.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保障河流生态基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两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生态环境局协商一致。
3.关于生态保护红线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拟订及日常监督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局机关、所属单位工作和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政务公开、安全保卫、新闻发布、舆情应对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系统效能建设;承担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大提案、政协议案的督办和局务会议等事项的落实督查工作。
(二)规划法制科(生态环境督察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和其他部门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环境内容;牵头研究生态环境领域改革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的综合协调;组织生态环境保护的考核工作。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普法工作和环保法制培训;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等。
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省上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开展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测预警工作;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信息,规范管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
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工作;对接国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环境监察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监察工作情况汇总分析、跟踪督办的工作;承担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导县(市、区)政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计划财务科。管理有关生态环境项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财务、汇总会计报表、财务报表、工资及福利等工作;负责局行政经费预决算、经费领拨和财务报账管理;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和各县(市、区)环保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政府采购等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按规定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和对台港澳合作交流工作以及区域合作等事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协调开展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承担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生态振兴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生态环境的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指导全市主要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级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六)大气环境科(核与辐射监管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及规范;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建立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并按规定指导协调开展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碳排放交易的综合协调。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项目、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七)土壤生态环境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及规范;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评估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固体废物中危险废物、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等工作;负责相关国际公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
(八)行政审核审批科。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职责;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等;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按权限归口管理审查、审批审核环保行政许可事项等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承担局机关、局所属单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编制全市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垂直管理和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奖惩和继续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协助局党组负责局机关和派出机构、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组织局机关、所属单位开展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精准扶贫等工作;负责局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局党组会等事项的落实工作;负责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负责局属各支部的设置、换届选举和审批工作,指导督促局属各支部开展工作等。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县级生态环境局对应市生态环境局相应划转职责,作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南平市xx生态环境局,由南平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为正科级行政机构。县级生态环境局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南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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